經行政法務司對廉政公署《關於"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投訴的調查及分析報告》進行深入分析,認為交通事務局在推行新的巴士服務模式時,在選擇適用何種法律制度時出現偏差,未按照第64/84/M號法令(給予行政長官對與整個澳門特區有利的公共服務批給的權限)及第50/88/M號法令(核准澳門運輸法律制度的一般基礎)的規定,適用第3/90/M號法律所規定的公共服務批給的法律制度,而是適用了第122/84/M號法令及第63/85/M號法令所規定的取得勞務的法律制度,從而導致與三間巴士公司簽署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公證合同》出現瑕疵。 特區政府對這一問題十分重視。特區政府認為,推行"公交優先"政策符合公共利益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一項盡力服務市民的改革舉措;同時亦需要在法律技術上與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相協調。 現已由行政法務司和運輸工務司共同研究方案,在確保公共巴士服務不受影響的前提下,盡快糾正目前《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公證合同》中存在的法律技術性的問題,同時檢討並完善新的巴士服務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