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1/2007號行政法規〈農曆年紀念幣〉》行政法規草案。 第21/2007號行政法規《農曆年紀念幣》許可鑄造及發行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九年農曆年紀念硬幣。鑑於該等硬幣廣受歡迎,特區政府認為有需要增加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農曆年紀念幣的發行量,為此制定了《修改第21/2007號行政法規〈農曆年紀念幣〉》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規定,許可發行的紀念幣保持原有的特徵,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三年農曆年紀念幣的發行量不變,按以下數量發行︰ (一) 面額(澳門幣) $250.00 : 3,000枚; (二) 面額(澳門幣) $100.00 : 500枚; (三) 面額(澳門幣) $20.00 : 6,000枚。 草案規定,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九年農曆年紀念幣則按以下數量發行:
(一) 面額(澳門幣)$250.00:5,000枚; (二) 面額(澳門幣)$100.00:2,000枚; (三) 面額(澳門幣)$20.00:8,000枚。 行政法規草案將於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