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本著"教育興澳"和尊師重教的精神,歷來重視師資隊伍的建設,包括為他們提供良好的職業保障。在衛生護理方面,2006年頒佈的《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四十條第七款)即規定教學人員享有"由公共衛生機構提供的衛生護理";2012年頒佈《私框》進一步規定私立學校的教學人員可"免費取得"由澳門"公共衛生機構提供的衛生護理"(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上述規定為私校教師享有免費的衛生護理,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另外,本澳私立學校教師在《私框》頒佈前已享有的衛生護理包括由公共衛生機構直接提供的部分,也包括經公共衛生機構中有權限實體批准後由其他衛生機構提供的部分。而按照《私框》(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該法生效前"已生效的對教學人員較有利的工作條件"均不會降低或撤銷。故私校教師過去已享有的衛生護理及相關的處理方法,均不會有改變,政府的立場和法律的規定都是一貫的。倘私校教師就其需要的治療有任何疑問,歡迎與衛生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