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1日約零時20分,澳門居民甲與其妻子乙及七名友人在拱北某大排檔夜宵,甲至少飲了三瓶至四瓶啤酒。當日凌晨約1時,甲與乙及六名友人前往拱北某麻將館,乙與三名友人開檯打麻將,甲與另外三名友人在麻將房隔壁的偏廳內聊天。凌晨約3時30分,被害人丙(同為澳門居民)獨自前來麻將館,一時觀看麻將賭局,一時到偏廳與甲等人聊天。凌晨約3時40分,戊前來麻將館。凌晨約3時50分,甲與丙聊天期間,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執,爭執越演越烈,更由偏廳一直爭吵進麻將房內。戊加入甲與丙的罵戰。之後,甲、丙與戊走到偏廳內開始打鬥。乙與六名友人上前將甲、丙與戊勸止並分開。凌晨約4時03分,乙致電報警,並著甲先行下樓離去。凌晨約4時04分,甲離開麻將館,衝到一水果店內拿起剪刀,刺向尾隨乙從麻將館二樓到地下的丙的左胸外側、左手上臂、左手前臂、左手拇指數下,丙隨即倒地並向後爬離,甲用腳大力踢丙,然後再用該剪刀刺向丙的右大腿內外側三下。乙上前拉甲離開。未幾,戊從麻將館下樓,發現丙躺在地上,身旁出現大灘血液,意識模糊,於是報警。凌晨約4時15分,珠海公安人員及救護車抵達,經檢查確定丙已告死亡。凌晨約4時35分,甲入境澳門並致電救護車將其送往仁伯爵綜合醫院醫療傷勢。早上約7時03分,甲經港珠澳大橋口岸離開澳門。當晚約8時40分,甲經外港碼頭再次進入澳門時被警員截獲。有關案件經檢察院提出控訴後移送初級法院。初級法院經審理後裁定甲以直接正犯身份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澳門《刑法典》第128條所規定的一項殺人罪,判處15年實際徒刑,另須向丙的妻子賠償2,196,279.62澳門元連同相關利息。甲不服有關裁判,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甲仍不服,針對有關裁判的刑事決定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甲指被上訴的裁判在審查事實方面出現明顯的錯誤,不應該認定其具有殺人的故意及意圖,應改判其行為觸犯澳門《刑法典》第138條d項及第139條第1款b項所規定的一項因死亡結果而加重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並補充請求對其刑罰作出減輕。合議庭指出,根據甲的作案手法,他不可能不知道其行為會導致丙死亡。縱使甲辯稱他曾喝酒及在襲擊丙前已經報警,有關情況也不足以排除他所實施的行為的罪過以及其責任,即使甲已報警,也不能代表其已為丙的生命提供了保障,也不代表丙不會因受襲擊而死亡。值得一提的是,合議庭認為甲的行為並不構成初級法院所認定的“直接故意”,而是符合《刑法典》第13條所規定的“或然故意”。因此,合議庭認為必須確認被上訴法院的有關定罪。關於量刑的問題,合議庭指出,根據《刑法典》第128條、第40條、第65條規定,以及考慮到合議庭認為甲作出行為的故意屬於“或然故意”,而非 “直接故意”或“必然故意”,且甲為初犯,因此可對甲的判刑稍作減輕。
綜上,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甲上訴部分勝訴,改判其13年9個月徒刑。
參閱終審法院第20/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