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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共謀網絡詐騙被判實際徒刑 上訴至中院敗訴


甲和乙為情侶。乙向甲透露其曾透過網上社交軟件認識丙,並以各種藉口成功向丙索取金錢。甲和乙因沒有工作,便共同協議,分工合作,靠騙取他人款項生活。他們開設多個配以女性頭像或性感照片的微信帳號,假扮女性,透過社交軟件物色了至少27名男子及女子,當中包括丙在內的七名被害人,並向各被害人訛稱生病、墮胎、沒有工作、患上精神病、沒有錢交屋租、電腦壞等等理由索取金錢並利用多個銀行帳戶和支付寶帳號收取款項,對七名被害人分別造成350澳門元至34萬澳門元不等的損失。經審理,初級法院裁定甲和乙以直接共犯身分觸犯了七項詐騙罪,數罪競合,每人各判處五年六個月實際徒刑,並須以連帶責任方式賠償金錢予上述七名被害人。

甲和乙不服,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二人均主張原審法院量刑過重,除此之外,乙認為原審法院錯誤理解法律,主張其行為應以連續犯論處。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根據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兩名上訴人是有預謀地長期作案,且具有以詐騙維生之方式,二人的犯罪故意程度、行為不法性及犯罪後果之嚴重程度均屬甚高,被騙的款項中大部份屬巨額,更有相當巨額的損失,故對兩名上訴人犯罪的特別預防無疑需相應提高。就乙主張其非主導詐騙行為、參與程度較低等觀點,合議庭強調,根據已證事實可知,是乙最先向丙成功索取金錢後,才開始與甲合謀透過此方法不斷詐騙他人金錢,且乙負責在對方要求語音對話時作出回應,足見其參與程度並不比甲低。既然是共同正犯,就需要為整個犯罪行為負上全部責任,不會區分各嫌犯所作行為之部份或多少,故原審法院在有關刑罰幅度內科處的各項刑罰和併罰後的單一刑罰均不屬過重。針對連續犯的問題,合議庭指出,重要的是行為人的總體故意,即整個行為的每一步實施是透過一個方案,而不是一個初步形成的意圖,以連續的行動詐騙受害人。根據已審理查明之事實,七宗詐騙案是發生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及不同的外部條件,所侵犯的屬於不同對象之不同私法益,並不符合連續犯之條件。行為人在不同外部條件、不同誘因下產生了不同犯意,從而實施了不同之詐騙行為。最關鍵的是,兩名上訴人前後七次犯案的情節,顯現出其罪過程度是不斷加大的,不存在使其罪過程度有相當降低的同一外在誘因情況,故不能被定性為以連續犯之方式觸犯一項詐騙罪。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認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法院的裁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905/2024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