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內的認可、登記、註冊和執業資格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關於負責編製計劃,以及指導和施行工程的技術員的資格及責任事宜,現時由《都市建築總章程》規範。為了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近年的急速發展,以及在專業上與國際接軌,特區政府制訂了《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內的認可、登記、註冊和執業資格法律制度》法律草案,以便配合社會發展,更有效地規範相關行業,以及希望能藉此創設讓建築及城市規劃專業具有可持續發展條件的機制。 法案旨在訂定從事建築師、景觀建築師、城市規劃師、工程師職業的條件,並將專業資格及執行職務註冊分開處理。法案規定的制度適用於擁有建築學、景觀建築學、城市規劃學、土木工程學、消防工程學、環境工程學、電機工程學、機電工程學、機械工程學、化學工程學、工業工程學、燃料工程學及交通工程學學士學位並擬取得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專業職銜或從事該範疇專業職務的人士,以及擬為執行計劃編製、工程指導或監察職務而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 法案規定,設立建築及工程專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委員會為一合議機關,負責對擁有建築學、景觀建築學、城市規劃學、工程學學士學位並擬取得相關專業職銜,進行資格認可和登記。擁有上述學科專業範疇學士學位的人士且須符合下列條件可向委員會申請辦理登記:在提出申請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申請人所擁有的學位,已完成至少兩年全職或五年非全職的實習期;認可考試成績及格。認可考試的種類、周期性及進行方式,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此外,法案建議,對委員會的決議可提出聲明異議,及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法案規定,執業資格的取得須透過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辦理註冊。下列者可為編製計劃、指導和監察工程申請註冊:持專業證明的私營部門技術員;聘有已註冊技術員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駐有常設代表處,且其所營事業包括從事上述職務的業務並聘有已註冊技術員的公司。註冊的續期,取決於維持上述的要件,而技術員註冊的續期取決於根據補充性行政法規的規定參與持續進修活動。對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就註冊和註冊續期申請的決定,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法案對計劃編製、工程指導及工程監察的專業職務作了具體規定,以及規定已註冊的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須購買民事責任保險,以承保執行職務時所造成的損失。在監察及行政違法行為方面,法案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具職權監察相關規定的遵守情況,並就違反關於執行有關專業職務的規定訂定處罰。 在最後及過渡規定方面,法案規定已擁有上述專業範疇的學士學位者在法律生效之日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從事相關職業,如自法律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委員會申請登記,可豁免參與實習及免除認可考試成績及格。按此規定進行登記的技術員,且在法律生效之日未註冊或其註冊未滿一年者,須參與根據補充性行政法規規定的培訓活動才能進行註冊或註冊續期。 此外,法案規定,在法律生效前提出的註冊申請,適用現行《都市建築總章程》的規定。在法律生效之日已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效註冊的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可繼續執行職務,直至註冊有效期屆滿為止;但在進行註冊續期時,應遵守該法律的規定。已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的工程技師,無須在委員會登記,可申請註冊續期,並繼續執行有關項目的固有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