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委員會於今日(10月26日)召開第4次全體會議(特別會議),會議由醫務委員會李展潤主席主持,共有41名委員出席。是次會議邀請了法務局查核暨申訴廳林智龍廳長及醫療活動申訴評估中心柯慶華主席就《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的內容進行講解。 醫務委員會李展潤主席在發言時表示,自行政會於10月18日完成討論《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並提交立法會審議後,社會各界及傳媒均作出了廣泛討論及報導,而今次全體會議亦特別安排了法務局專家及醫療活動申訴評估中心主席就有關法律草案的立法背景、目的、草擬法案的歷程、草案內容及相關的基本原則等向委員會作出講解,希望各委員向有關團體及醫療人員解釋及介紹有關法案的內容。待法案獲通過以後,特區政府亦會開展一系列的宣傳工作。而基於委員會的共識,由於相關議題廣為社會關注,故是次會議亦決定開放予傳媒列席旁聽。他亦表示,有關法案已參考內地及其他國家的經驗,汲取了公開諮詢和社會各界的意見,並參照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研究的意見書,幾經修訂及調整才完成草擬工作。值得指出的是,公立醫院已經制定了一套較為完整的醫療操作規則,若衛生局人員不遵守既定的規則而出現事故,就需負上一定的責任。
會上醫療活動申訴評估中心柯慶華主席分別就法案的立法背景及草案中的醫療事故定義,就診者的權利、鑑定委員會的組成及權限、爭議處理的機制以及處罰制度等向委員會作出了詳細的解釋。他又指出,在醫療實踐中,有些個案治療後出現了不良結果,甚至是死亡或後遺永久殘障,這可能是醫務人員的過錯行為造成但也可能並無過錯,卻由於病情本身的變化或患者體質特殊所引致,或屬於疾病的自然轉歸。因此,對於爭議個案是否定性為醫療事故,除了確認申訴人提出的醫療損害事實外,還必須對治療過程中涉及的細節進行專業調查,深入分析,有理有據地作出結論,才能公平處理。醫患關係過於緊張或對立,無助改善病人的利益保障,社會亦不應過多地將注意力集中在處罰上而應注重如何完善預防工作。此外,柯慶華亦對本澳受理醫療投訴的現況作出了介紹(參閱附表1及2)。
法務局查核暨申訴廳林智龍廳長則進一步就法案中有關鑑定委員會的性質與目的作出介紹,並強調基於醫療事故的爭議,最終可能訴諸法院,按照現行《民事訴訟法典》在相關的訴訟程序中,已有一系列鑑定證據的規定,法官會依此作出獨立的判斷,因此法案並未將委員會鑒定報告的結論定性為唯一可採納的證據。但考慮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專業性、獨立性、權威性,其作出的鑑定報告和結論無論在司法訴訟中還是在其他的程序中將會起到關鍵性作用。
而各委員分別就醫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醫療事故的定義、完善病歷資料及檔案管理、通報機制、刑事責任、訴訟機制、醫療保險等內容作出了深入的討論及提出建議,並由馬敏燕顧問向委員介紹了2008年經衛生局研發的24小時通報系統。 出席是次會議的還有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伍秉賢顧問、醫務委員會陳亦立副主席、梁佩珊秘書長,出席的委員包括:陳惟蒨、陳泰業、莫蕙、劉良、王一濤、劉明、尹一橋、陳錦鳴、容永恩、歐安利、潘志明、余建棟、周美嫦、陳志成、鄭成業、張麗瑪、張悌、張振榮、張海瑞、蔡妙容、蔡炳祥、曹國希、何舜發、葉炳基、龔樹根、郭潮輝、林日初、劉弋雲、柳蘊瑜、李雪齡、李偉成、陳良、呂錫照、霍文遜、Mário Alberto de Brito Lima Évora、施綺華、吳毅、彭貴平及田潔冰;以及張旭明顧問、馬敏燕顧問、Rui Pedro de Carvalho Peres do Amaral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