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文化產業基金》行政法規草案。 為推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適度多元,協調產業穩定發展,尤其是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產業的形成和發展,經過調研及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了《文化產業基金》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規定,文化產業基金為一自治機構,享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基金宗旨是運用其資源,支持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產業的項目,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資助範疇主要包括有助促進文化產業孵化、產業化或規模化,推動文化創意商品的研發、設計、生產、營銷和推廣,以及促進知識產權登記的項目。同時,基金可運用其資源,獎勵在文化產業領域作出重要貢獻的企業、個人或團體。 草案規定,文化產業基金受社會文化司司長監督,設有信託委員會、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信託委員會由七名至十一名成員組成,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擔任主席,職權包括訂定基金的運作及實現基金宗旨的總方針等;行政委員會由最多五名成員組成,負責管理基金、向信託委員會建議有關推動和資助文化產業的計劃及方針等;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為財政局代表,負責監察基金的運作及對適用法例的遵守情況。除上述機關外,草案建議設立輔助部門跟進資助申請及管理基金。 草案規定,文化產業基金的啓動資金包括一筆澳門幣二億元的款項。凡於澳門特區依法設立且為稅務效力已在財政局登記的商業企業,可向基金申請資助。如商業企業主為自然人,其須為澳門居民;如商業企業主為法人,則該法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本須由澳門居民擁有。 此外,草案規定,資助方式分為無償資助和免息貸款。基金亦設有由最多七名成員組成的、屬諮詢性質的項目評審委員會,負責針對項目在技術層面上的可行性提供專業意見。主管機關在核准申請資助的項目前,須事先考慮項目評審委員會的意見。基金的資助批給規章,經聽取信託委員會的意見後,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行政法規草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