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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為公平、合理及有效解決因醫療事故產生的爭議,以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回歸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並設立法律諮詢專責小組,負責制訂和草擬有關醫療事故的法案以及相關法律。
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進行了多次專項及公開諮詢,廣泛聽取醫務界和法律界的意見和建議,深入研究內地及其他國家和地區有關醫療事故的立法經驗,並參考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有關醫療事故的立法可行性研究報告,特區政府草擬了《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訂明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服務提供者在公共或私人醫療領域,為預防、診斷、治療及康復的目的,因過錯違反醫療衛生方面的法規、指引、職業道德原則、專業技術知識及常規作出的行為而對就診者的健康造成損害的事實。
鑑於澳門因醫療事故涉及的醫療機構性質的不同而適用不同的民事責任制度。法案建議凡涉及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不論是公立醫院、私立醫院還是私家醫生,統一適用《民法典》中有關因不法事實所產生之責任規定,且當醫務人員造成醫療事故時,其所屬的醫療機構同時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在發生醫療事故的糾紛時,病歷作為記錄醫療過程的客觀證據,對醫患雙方均十分重要。法案規定就診者有查閱及索取病歷的權利,病歷的記錄、保存及提供病歷的具體方法由衛生局訂定指引。法案明確違反有關規定的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會被科處罰款的行政處罰,且對偽造及損毀病歷的行為訂定了刑事處罰。
鑑於就診者很多時對已發生的醫療事故並不知情,且該醫療事故還可能對其他就診者的健康造成影響。為此,法案制定了醫療事故的強制通報制度,違反通報義務者會被科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此外,法案規定當醫療事故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影響或風險時,衛生局須採取必要的預防及跟進措施,並對外公佈有關情況。
法案建議設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主要由具有醫學背景的專業人士組成,負責對是否存在醫療事故進行獨立調查和技術鑑定,不受任何干預。同時,為確保其能夠有效完成醫療事故的調查和鑑定工作,法案建議賦予委員會相應的調查權。委員會在行使有關調查權時,倘有助於醫療事故調查的個人或實體負有的保密義務,其保密義務即被排除;此外,法案訂定不遵從委員會為調查醫療事故而命令採取的措施的行為構成違令罪。
法案規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在經過調查和技術鑑定後製作鑑定報告,對是否存在醫療事故作出結論。委員會的調查和技術鑑定結論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參考,但不影響醫患雙方、司法機關和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透過其他途徑對有關事實進行調查和技術鑑定。同時,法案訂定了對鑑定報告提出聲明異議的途徑。
為方便醫患雙方處理醫療事故糾紛,法案建議設立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負責對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進行調解。調解須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對有關醫療事故的賠償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雙方可透過司法訴訟等其他途徑解決爭議。
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且本法律的規定僅適用於生效後所發生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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