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上午,中級法院對第一上訴人MOON OCEAN Ltd和第二上訴人李曉燕(有關土地上正在興建樓宇單位的承諾買受人)針對行政長官於2012年8月8日批示宣告行政長官於2006年3月17日所作出的確認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的行政行為(俗稱機場對面五幅土地批給)無效而提起撤銷該行為的司法上訴一案的部份問題進行了審理。 該案上訴人為MOON OCEAN Ltd及李曉燕;被上訴人為澳門特區行政長官。 庭審主要圍繞當事人的正當性以及上訴人申請將澳門特別行政區列為對立利害關係人問題。行政長官提出答辯,指出第二上訴人不具備提起上訴的正當性,因為其不是這五幅土地的承批人或受移轉人,對本案之審判結果沒有直接、個人及正當利害關係,因此請求駁回第二上訴人的上訴。檢察院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表亦作出答辯,指出一個對立的利害關係人需要持有與原告相反的利益,但在本案中,儘管澳門特別行政區是該五幅土地的股東之一,但沒有與上訴人對立、相反的利益,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具備作為對立利害關係人參與本次訴訟的正當性。 合議庭最終裁定:第二上訴人李曉燕及對立利害關係人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具正當性的抗辯理由成立;駁回第二上訴人針對被上訴實體的上訴;駁回在有關司法上訴中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而提起的上訴。合議庭尚未對行政司法上訴之標的——即行政長官於2012年8月8日作出的宣告原五幅土地批給無效的批示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