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已聘請私人公證員(即律師樓),按序安排為具備條件訂立買賣公證書的永寧廣場大廈經濟房屋預約買受人簽訂買賣公證書。 截至本月21日,有關律師樓聯絡了108個永寧廣場大廈經濟房屋的預約買受人,其中,有55個單位預約買受人仍未齊備文件,如未有銀行按揭信,未具條件辦理簽契手續;有21個單位預約買受人未能登記辦理手續,如身處外地。現時,律師樓正按序安排具備條件的32個單位預約買受人訂立買賣公證書,其中,1個單位預約買受人已完成相關手續。 此外,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34條第4款規定"在簽訂買賣預約合同後至發出許可書期間,如證實預約買受人及其家團成員不符合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要件,房屋局將解除買賣預約合同,但因上述人士死亡而獲移轉合同地位者不符合要件的情況除外。"在簽署買賣預約合同後至發出許可書期間,預約買受人及其家團成員不得為位於澳門的居住用途的都巿房地產、獨立單位或土地的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或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土地的承批人,否則,其買賣預約合同將會被解除,但如預約買受人死亡,其獲移轉買賣預約合同地位的繼承人則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換言之,根據《經濟房屋法》出售的經濟房屋單位,倘有關的預約買受人死亡,繼受其合同地位的繼承人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對於按房屋發展合同興建及出售的單位,預約買受人及其家團成員必須符合相關規定的要件方可獲發核准書簽訂買賣公證書,而其中一個要件就是預約買受人及其家團成員(包括因預約買受人死亡而獲轉移合同地位者)不得為澳門地區任何房屋或土地所有人或本地區任何私產土地的承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