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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公屋委介紹社屋富戶退場機制


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召開第25次平常會議,由政府代表介紹社會房屋之富戶退場機制。 會上,政府代表介紹現行社屋富戶退場機制,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二)及第(三)項規定,倘有社會房屋家團的月收入連續3年超過收入上限,或連續2年超過上限一倍,本局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另外,根據第74/2011號行政長官第四款規定,房屋局可選擇不行使單方終止合同的權利,而向該社屋家團收取2倍的租金。 截至2013年7月,社屋租戶共8,312戶,需繳交雙倍組金的富戶共220戶,佔總租戶2.65%。而現階段政府全數豁免收取社屋租金,故暫未能行使收取2倍租金的做法。 各委員在了解政府代表的介紹後,分別就議題作充分討論。部份委員贊同執行社屋富戶退場機制,社屋是照顧社會上經濟薄弱的家團,而在公屋資源緊張,並在有效運用公共資源的情況下,讓社屋富戶退回社屋單位,供社會上真正有需要的家團入住。亦有委員建議當局在執行社屋富戶退場機制時,必需要有更多考慮,因部份社屋家團收入不穩定,退場後未必能負擔私人市場的租金。 是次會議出席包括: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梁竟成、房屋局代局長郭惠嫻、公共房屋廳繆燦成代廳長,以及委員劉榕、吳在權、梁桂萍、江銳輝、吳子寧、潘志明及梁金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