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06年已啟動起草工作,2011年交立法會討論的《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隨著近年社會經濟環境快速發展,客觀環境及社會訴求與當初草擬法案時已有變化,尤其是《城市規劃法》、《文化遺產保護法》、《土地法》三部相關法案已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擬透過《舊區重整法律制度》回應的課題,部分在該三部相關法律中已作了規範。為更好地回應社會發展需要及訴求,配合相關法案,政府經過詳細分析與考慮,撤回《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法案,重新審視及進行草擬工作,使法案內容與時俱進。
《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與《城市規劃法》、《文化遺產保護法》、《土地法》息息相關,彼此屬"相關法"關係。由於《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早於2006年已啟動起草工作,並於2011年交立法會討論,時間上相對於2012年及2013年才交立法會討論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土地法》、《城市規劃法》為早,因此,在起草《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時,有其特定需要考慮的時空環境及社會經濟因素及制約條件。隨著上述三部法案先後完成起草,交立法會討論,逐步完善修訂,並獲通過,社會原來希望透過《舊區重整法律制度》回應的一些課題,在上述三部相關法律中已作了規範,例如:保護城市景觀特色及不動產類文化遺產的措施、優化土地的用途及利用、提升城市建設水平及改善環境素質等。
此外,近年,社會經濟環境快速發展,使得整體客觀環境及社會訴求與當初草擬《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法案時已有所變化。期間,有不少社會意見指出法案條文已經歷了一段較長時間,為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需要,並與三部相關法案有更好的配合及銜接,建議政府有必要考慮撤回法案重新審視其內容。
基於上述因素,政府經過詳細分析與考慮,主動發函要求撤回《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法案,重新審視及進行草擬工作,使法案內容與時俱進。
對於舊區重整,社會各界認同必須法律先行,制定一套適用的法律制度,使重整工作有法可依。2007年,政府綜合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及社會各界意見後草擬了《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法案;2008年,委員會轄下三個專責小組聯同政府跨部門工作小組舉行了逾50次會議,詳細討論法案內容,政府根據意見對逾半條文作出修改;同年年底,法案進入立法程序;2009年,工作小組按各政府部門意見再對法案進行修訂,並起草三部行政法規;2010年,政府提出了《甄選企業以推動舊區重整工程的公開競投制度》、《舊區重整資助基金》及《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委員會經34次會議,完成有關的討論工作;2011年3月,《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法案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交第二常設委員會進行細則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