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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務局辦車輛商標及型號核准說明會


配合《機動車輛、掛車及半掛車的商標及型號的核准》行政法規及修改《道路交通規章》部分條文的生效,交通事務局日前舉行解釋會,向車輛進口和銷售業界講解相關法規內容和注意事項。交通事務局提醒,任何車輛未完成商標及型號核准前均不得註冊。有關車輛商標及型號核准有限期為五年,若超過五年須重新再作出相關的核准申請。 交通事務局舉行解釋會,向車輛進口及銷售業界介紹《機動車輛、掛車及半掛車的商標及型號的核准》行政法規及修改《道路交通規章》部分條文的相關內容和注意事項。交通事務局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賈靖龍表示,相關法規的修訂主要為清晰條文內容,及刪除部分已不合時宜的修文,藉以簡化核准程序和提升效率。 商標及型號核准限期五年
車輛商標及型號的核准包括認可和檢驗兩個階段,認可階段以審查文件方式核實車輛的商標及型號、有關的空氣動力學配件、永久性結構物的建造及安裝或車廂的更改是否符合技術規格的要求;通過認可階段後,局方便會通知申請人可進口相應請求核准商標及型號的車輛,並須於指定的日期及時間送交驗車中心檢驗,證實符合資料後,便可獲核准商標及型號。在認可過程中,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申請者補充資料,尤其是車輛的來源證明文件。若接受檢驗的車輛規格與在認可階段遞交的文件所載者不相符時,申請人須在最多九十天內,補正有關不相符之處,否則申請將不獲批准。每份申請僅可請求核准一個車輛商標及型號,獲核准的商標及型號有限期為五年,若超過五年便須重新再作出商標及型號核准申請。 會上,業界亦關注申請商標及型號核准時需要遞交的文件內容,按照新的行政法規,已刪除需要遞交對外貿易經營人的證明文件、保證透過適當工場提供技術援助及供應零件和配件予將要進口的型號的車輛等條文,但申請者提出申請時,仍須填寫及提交由交通事務局提供的專用表格及技術規格表;載明車輛及車架,包括永久性安裝的配件的一切技術資料,以及適當標示車輛尺寸的側視、正視及後視圖的原廠說明書;葡文簡稱"NIV"或英文簡稱"VIN"的車輛識別號碼的證明文件;製造商發出的車輛技術規格證明書;零件供應聲明書;倘有屬車輛組成部分的加裝配件的列表;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申請人的聲明書,其內須載有由主管實體訂定的車輛稅務價格,以及法律或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藉以在認可階段已準確評估車輛狀況,並在之後檢驗階段作出核實。 此外,經修改《道路交通規章》部分條文,現時前置式駕駛室的重型貨車及大型客車的車廂,由原來僅得延長至後軸以外不得超過軸距60%,修改為不得超過軸距65%的距離,且亦豁免有裝甲防護的輕型客車,在車後壁板裝置反光物料的牌以作信號指示,並刪除強制單門車輛的車門須由後往前開啟的規定,配合有關車輛裝備和部件全球性的技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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