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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日前應邀與房地產中介關注小組代表會面,就《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中多項條文充分溝通及交換意見,藉此進一步讓房地產業界清晰法律之內容。 房屋局代局長郭惠嫻、准照及監察廳鄭錫林廳長、業務監察處卓景賢處長及法律事務處任利凌處長,於7月12日在房屋局應邀與房地產中介關注小組代表關偉霖及余頌賢等人會面。 會上,有與會者查詢房地產中介合同之簽署內容,房屋局表示,市民透過房地產中介人買賣或租賃不動產時,必須先簽署房地產中介合同。而法律規定在提供中介業務前中介人必須與客戶簽訂書面的房地產中介合同,是保障雙方(中介人及消費者)的權益。 局方亦重申,中介之間合作應事先取得所屬中介或客戶同意,為了避免爭議,建議以書面方式作出較為穩妥。在提供中介業務前,須簽訂書面的房地產中介合同(放盤紙或睇樓紙)。同時,亦呼籲業界須留意房地產中介合同是否載明下列事項:房地產中介人的名稱、准照編號及商業營業場所地址;客戶的名稱、聯絡方法及身份證或駕駛執照號碼等其他識別資料;擬促成的法律行為的標的物(買賣或租賃);佣金及其他約定的費用等;不動產的識別資料、法律狀況,以及倘有的由一個中介人代表雙方的情況。 對於有與會者關注法律生效後,房屋局之巡查工作,房屋局表示,房屋局業務監察處於法律生效當日起,已展開一連串的巡查活動,在全澳各區進行抽查性巡查工作,在現時已巡查的房地產中介營業場所中,基本上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房屋局指出,在稽查人員進行巡查過程當中,發現有部份的房地產中介經紀不清楚須配戴由所屬中介公司發出的工作證,按照《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規定,工作證應由房地產中介人發出,並須在工作證上載有該名經紀的姓名、准照編號、所屬的中介人的名稱及准照編號,以及附有持證人的照片。同時,局方再次提醒,房地產中介人須在其營業場所當眼處掛上有效的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及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 而對於與會者詢問有關違規情況之處罰程序,房屋局表示,若客戶認為房地產中介人或經紀的行為構成《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可向房屋局作出投訴或檢舉,舉報方式一般可以透過電話、信函及親臨方式向房屋局進行檢舉,如能提供詳細資料可更有助於進行調查及蒐證。房屋局會按照《行政程序法典》規定,就行政違規行為而作出之指控,有關主管實體須按程序向被控訴人進行蒐證/聽證等程序,查證有關指控事實是否存在,被指控者亦有澄清和上訴之權利。 與會者關注到外地僱員申領經紀准照之情況,房屋局重申,獲發經紀准照僅代表獲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專業資格,並非等同就業,非本地居民若想在澳門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仍需依照《聘用外地僱員法》獲取有關許可。 房屋局將會與社會各界保持溝通,並會舉辦說明會,製作小冊子及媒體廣告等,增加市民、業界及相關社團對房地產中介公司及從業員的權利和義務之認識,以期更好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