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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公屋委檢討社屋申請條件


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日前(6月27日)召開平常會議,由政府代表介紹社會房屋申請條件,並就個人申請人的年齡下限、長者資產淨值上限或劃分不同級別、遞交申請表前沒有物業的年期限制等作專題討論。 房屋局代表於會上介紹了,2009期及2013期社會房屋申請年齢分佈,其中一人家團申請者中,18至24歲分別佔30%及20%,且大部份為在學學生。有委員認同房屋局因應社會變遷適時對社會房屋制度進行檢討,並認為社會需認真思考學生是否有迫切的獨立住屋需要,避免與其他弱勢群體爭奪資源。 此外,有委員關注沒有收入但有一定儲蓄的長者之住屋困難,因其儲蓄超出資產淨值上限而未能申請社會房屋,建議政府考慮適量調升資產淨值上限或劃分不同級別,使有關長者亦可申請社會房屋。 有委員表示完善退場機制對社會房屋制度也十分重要,這樣可以讓超收入戶退場,騰出房屋給予真正有需要的人士,提升資源流動性。 房屋局代表表示,社屋為租賃性質,尤其協助經濟狀況薄弱或有特殊困難之本澳居民解決住屋困難,其申請條件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之相關規定。為完善社會房屋制度,政府今年將繼續與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開展多項社會房屋制度專題檢討,內容包括承租社會房屋的條件、申請制度、評分準則、社屋超收入戶的定義及處理、選擇社屋的次數、租金制度、住戶的管理及違規的罰則等,藉以完善社會房屋的申請、管理和分配等制度。 是次會議出席包括: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蕭志偉、秘書長郭惠嫻,以及委員陳華強、鄭永輝、吳在權、謝思訓、江銳輝、梁金泉、吳子寧、潘志明及歐陽廣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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