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為改善本澳空氣質素和保障居民健康,並配合《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和粵港澳《共建優質生活圈專項規劃》中有關區域大氣污染控制工作與減排策略,特區政府近年將改善空氣質素列為環保施政工作重點之一,並按照《澳門環境保護規劃(2010-2020)》的工作計劃進程,從移動空氣污染源及固定空氣污染源兩方面開展了一系列工作。 當中,在控制移動空氣污染源方面,特區政府先後公佈了第1/2008號行政法規《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和第1/2012號行政法規《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同時,近期正進行《制訂澳門在用車尾氣排放標準及完善檢測制度》與《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行政法規草案的制訂工作,以及正在制訂淘汰高污染車輛資助計劃,並推進以區域合作方式處理本澳廢舊車輛的相關工作。 在控制固定空氣污染源方面,特區政府早前根據前期顧問研究的結果,推出了《制訂澳門重大固定空氣污染源排放標準及完善監管制度》的諮詢文本,就水泥工業、發電廠、廢棄物焚化爐、污水處理廠、化工和製藥業等工商業場所提出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設施管理規範的建議和監管方案,於二零一四年一月至三月期間進行公開諮詢,作為推進空氣污染管制立法工作的參考。 鑑於本澳現時的重大固定空氣污染源中,以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排放問題最為嚴重,尤其粉塵的排效,因此,特區政府制訂了《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行政法規草案,從法律層面優先監管該類場所的空氣污染排放,以更好地保障本澳的環境質素和居民健康。 行政法規草案從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設施管理兩方面管制水泥製造工業場所。 在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方面,草案規定,自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水泥製造工業場所須立即遵守等同於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4915-2004的顆粒物排放標準,而緊接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將實施更為嚴格的排放標準,該排放標準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4915-2013的最新顆粒物排放標準。同時,草案亦規定,相關水泥製造工業場所須每六個月向環境保護局提交由該局認可的檢測機構所發出的檢測報告,但不影響環境保護局隨時主動對該類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進行監察。 在設施管理方面,草案建議規範水泥製造工業場所在生產和運作過程中應採用的設施和污染控制措施,其中包括︰一、水泥原料及熟料的裝卸、輸送和儲存須採用密封式的設施或設備;二、其他可對空氣質量造成影響的物料須堆放於設有圍板及頂蓋的區域內,以及須設置自動灑水系統等防塵措施;三、須於密封式的設施內進行生產和包裝工序,以及須設置粉塵收集及處理設備;四、須在運輸車輛出入位置設置自動洗車設施,而車輛運載物料時須以合適物料完好覆蓋貨斗;五、場所內的通道須經常清掃和清洗。 對於無須進行建設的改善措施,草案規定,必須在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即時遵守相關規定,如水泥製造工業場所內的通道,尤其是車道,須經常清掃和清洗。對於有建設期限的改善措施,草案建議,自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計,須於一個月內完成建設自動洗車設施;須於九個月內完成在物料堆放區設圍板和頂蓋等;須於十八個月內完成建設密封式水泥原料及熟料的裝卸設施。該類場所在此期間仍須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防止產生揚塵。草案亦建議,在行政法規生效後一個月內,上述場所須向環境保護局提交有關設置密封式水泥原料及熟料的裝卸設施,以及在物料堆放區設置圍板和頂蓋的工作計劃書,且隨後每月須向該局提交具體的執行進度表。 關於監察及處罰方面,草案建議由環境保護局負責監察行政法規的遵守情況。對於違反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情況,草案建議科處澳門幣十萬元至四十萬元罰款;對於違反有關設施管理規定的情況,建議科處澳門幣一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另外,對於違反行政法規草案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科處的罰款,並不影響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發出工業執照之法律制度》和土地批給合同規定的其他處罰。 草案建議,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