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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違法吸煙者被判違令罪成


衛生局控煙督察於檢控違法吸煙者時,遇到違法吸煙者不合作出示身份證而需交由初級法院處理,違法者最終被判以違令罪成。 早前,衛生局控煙督察在日常巡查期間,目睹1名違法者於禁煙地點吸煙,遂上前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以便對其作出檢控,但違法者拒絕向執法人員出示任何身份證明文件,其後控煙督察告誡違法者若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將會構成「違令罪」,但違法者依然拒絕合作,控煙督察乃致電要求警方協助。經控煙督察和警員多次告誡,違法者仍然拒絕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其後,事件移交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處理。 經審判,法院裁定違法者觸犯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第28條第3款第2項及第5款,結合《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違令罪」,判處90日罰金,訂定每日罰金金額為澳門幣60元,合共澳門幣5,400元,倘若違法者不支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監禁60日。 衛生局呼籲廣大市民,繼續配合控煙督察的執法工作及予以尊重,而控煙督察會繼續以不偏不倚的態度執法,遇上違法案例,定必票控。若違法吸煙者被票控時不予合作,將構成違令罪,最高可處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罰金。同時,呼籲吸煙人士,為人為己,切勿違法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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