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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接納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就離任補償的建議


特區政府於本月28日將《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最新工作文本送交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接納第二常設委員會大部分議員的意見,即將非公務員及公務員的主要官員離任時可以收取的離任補償分開處理。如與公職沒有任何聯繫,在離任時,可按離職日月薪酬的30%計算離任補償,以吸引社會精英加入政府;如未脫離公職,則維持於2013年12月16日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文本的建議,按離職日月薪酬的14%計算離任補償。 同時,法案明確規定避免雙重受惠的原則(即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文本的第9條第5款):公務員在擔任主要官員期間,特區政府為其在退休及撫卹制度或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作出供款的時間不用作計算離任補償。因此,假如一名公務員在擔任主要官員的5年任期內,政府有為其繼續在退休及撫卹制度或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供款,則其離任時,是沒有權收取離任補償。 特區政府重申,為曾經擔任主要官員的人士設立一次性的離任補償,是考慮到沒有必要為主要官員設立專門的退休制度,而且事實上也很難設立一種包括各種情況的退休制度,但適宜在其離任時給予一定的補償。上述內容已在法案理由陳述(第1.3及2.3點)明確表示,且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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