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一直依法監察公共房屋單位的租賃、出售及佔用情況,持續加強對經濟房屋居住狀況的巡查工作,於日前進行了湖畔大廈經濟房屋單位居住狀況的巡查,期間,共對約200個單位進行了家訪調查,並未發現有將單位作非居住或非自住用途等違規情況。 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濟房屋單位僅用於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及其家團自住。法律並規定,倘經屋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將經屋單位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將整個單位讓與他人居住,科處相當於所購單位最初售價的10%至40%的罰款,若果作部分出租,科處相當於所購單位最初售價的5%至10%的罰款。上述所指的違法者必須在房屋局指定的期限內終止有關違法行為狀況,若不遵守,除每逾期一日,加罰原罰款的1%外,房屋局可解除買賣預約合同,重新轉售相關經濟房屋單位。 房屋局一直依法跟進公共房屋監管的巡查工作,並於去年巡查了共913個社會房屋及經濟房屋單位。而是次巡查對象為湖畔大廈經濟房屋,房屋局共對約200個單位進行了家訪調查,期間,並未發現有將單位作非居住或非自住用途等違規情況。 為確保公共房屋資源得到合理的運用,局方亦將持續到各公共房屋作居住狀況的巡查監管,並呼籲知情者對違規情況作出舉報,本局必定作出跟進並對違規個案執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