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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為有效執行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該法規定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其施行細則,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了《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對城市規劃的編製、檢討和修改,規劃條件圖的發出、修改及廢止等程序及期限,以及訂定賠償金額的程序與內容等作出詳細規定。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詳細規範城市規劃流程,提高規劃透明度
行政法規草案訂定了編製、檢討、修改和中止城市規劃的一系列程序規則,當中尤為突出的是城市規劃程序中的各種社會互動,特別是在城市規劃草案的推廣、展示和公開諮詢,收集擁有私有土地的物權之人、國有土地承批人的意見及建議,以及聽取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意見方面。亦明確規範了程序的各個期間,如公開諮詢或收集利害關係人意見期結束後,土地工務運輸局須於一百八十日內整理及發佈意見分析報告,並連同規劃草案一併送交城市規劃委員會聽取意見,城市規劃委員會則須於六十日內發表意見。 二、規範賠償金額的訂定程序,保障業權人合法權益
依據《城市規劃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草案詳細規範了政府與利害關係人藉協議達成賠償金額的程序及有關內容。程序包括訂定首次實施或修改城市規劃導致的賠償、制定預防措施導致的賠償、宣告城市規劃無效導致的賠償。協議內容則包括賠償金額、支付賠償方式和透過財產或權利作賠償等。草案亦規定按《城市規劃法》第五十四條設立的"評估委員會"主要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房屋局、財政局和法務局四個公共部門代表組成,為政府提供賠償金額的建議,其成員由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三、制定規劃條件圖編製流程
草案規範了規劃條件圖的發出程序及期間。包括土地工務運輸局在編製草案時,須依法要求其他公共行政部門發表意見,並就規劃條件圖草案進行為期不少於十五日的意見收集,以收集利害關係人及公眾的意見。除依《城市規劃法》第五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獲運輸工務司司長豁免外,意見收集期結束後,土地工務運輸局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送交規劃條件圖草案及所收集的意見,以便該會在三十日內對草案發表意見。 經考慮了收集到的所有意見後,土地工務運輸局須進行以下工作:認為有必要時,進行補充研究;或修改規劃條件圖;或於四十五日內發出規劃條件圖。但如對規劃條件圖草案作出重大修改,須開展新一輪收集利害關係人及公眾意見的期間,並聽取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意見。 四、設立跨部門委員會,加強公共行政部門之間的整合和協調
草案規定與城市規劃相關職責的公共行政部門應互相合作協調外,亦規定設立主要由文化局、民政總署、交通事務局、建設發展辦公室、運輸基建辦公室、環境保護局、房屋局和旅遊局八個公共行政部門代表組成的"跨部門委員會",作為政府內部協調、跟進以及評估城市規劃工作的機構。有關成員由行政長官批示委任,而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負責協調該委員會工作。
為配合《城市規劃法》的生效,行政法規將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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