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立法會主席、各位議員:
關於麥瑞權議員提出的口頭質詢,本人現作以下回覆。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聘任、任用等作出規範,以及明確了委任領導及主管的基本機制。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領導及主管官職的任用,須符合被認定具公民品德及與應聘官職相符的學歷,以及適合擔任相關職務的專業能力和工作經驗等條件,特區政府可從公務人員隊伍中選拔人才擔任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職位,亦可從公務人員體系外,聘任符合上述條件的合適人士擔任領導人員的職位。
特區政府內部有關領導及主管職位的委任,除具充分理由外,一般是由處長、廳長、副局長至局長逐級委任,特區政府會根據有關人員的品格操守、專業能力、工作經驗等,委任適當的人才擔任主管職務,又或晉升至更高的領導崗位。
針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委任過程,特區政府持續舉辦各類培訓課程,加強公務人員的能力培養,一方面促進人員的職業生涯向上發展,另一方面為特區政府儲備人才。
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與新加坡公共服務學院、國家行政學院、上海浦東幹部學院、外交學院、澳門理工學院等合作,配合政府施政及職務需要,為領導及主管人員持續舉辦各類針對性及實務性的培訓課程,提升決策水平、專業能力及道德修養。
為讓領導及主管人員掌握法律知識和具備執法能力,行政當局舉辦一系列的法律知識及實務課程,包括基本法、行政程序、公職法律制度、公共工程、表現評核、個人資料保護、採購與工程監督、財務及為特別職程而設的專業法律課程。
為提升領導主管的專業能力,舉辦"澳門特區高級公務員公共決策研修班"、"澳門高級公務員專題研習班"、"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政策制訂課程"等,提升管理、決策及專業知識能力的培養。
為加強領導主管人員的倫理道德意識,於2013年9月起為領導及主管人員舉辦"依法行政和廉潔意識培訓計劃",強化有關人員對相關法律的掌握,並就個別較複雜的法令條文及內容,與法律專家作較深入的交流及研討。此外,課程會透過"行動學習"方式,讓各部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在修讀上述計劃後,共同重新檢視部門運作流程及規範,以及提出相關的優化建議及改善措施,並加以落實,提升課程的實效。
此外,為培養更多管理人才作為儲備,開辦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MPA)課程,透過長期和系統的培訓,為公共部門培育具分析及解決問題能力,掌握現代公共管理的高質素人才。該課程是由國家行政學院設計及訂定培養方案,除教授理論知識外,亦注重案例研討和模擬訓練,並根據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特別加入澳門基本法的單元,使課程內容更符合澳門特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行政需要,從而能整體性提高公務人員的施政及執行能力,協助特區政府培養更多未來的領導人才。在完成該課程後,已有部分中層公務人員獲委任為主管,亦有主管人員獲委任為領導級官員。
特區政府將繼續透過專項培訓及工作歷練,提升領導及主管人員的決策水平、專業能力及道德修養,培養更多人才儲備,並從中選拔適當的人才擔任領導及主管職務,提升政府施政成效,更好地服務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