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體現特區政府對就讀高等教育課程的本澳居民的重視與關心,減輕他們在購買書籍、參考資料和學習用品方面的負擔,特區政府決定繼續發放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為此制訂了《二零一三∕二零一四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行政法規草案。載於草案有關上指津貼的領取資格、金額和程序規定,與上學年大致相同。
草案規定,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並於二零一三∕二零一四學年在本澳或外地修讀獲認可的博士學位、碩士學位、學士學位或學習期不少於兩學年的高等教育課程的學生,在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相關登記後,可獲發澳門幣三千元的學習用品津貼。預計受惠學生人數約三萬七千人,而政府開支約為澳門幣一億一千一百萬元。
草案亦規定,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具職權核實和評定學生的登記,以及統籌有關津貼的發放程序。為評定登記,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在需要時可要求學生於獲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遞交其他文件或作出補充說明。
另外,凡就讀於本澳高等教育機構的學生、在外地修讀高等教育課程並獲本澳公共實體發放獎、助、貸學金的學生,以及修讀由本澳機構協辦並獲特區政府許可在澳門運作之課程的學生,均可豁免遞交在學證明文件。
學習用品津貼將於登記期屆滿之日起計六十日內,或自遞交相關文件或補充說明文件之日起計六十日之內,以銀行轉帳或由財政局發出憑證的方式一次性支付。
草案規定,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