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的規定,司法援助申請的審批工作是由司法援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負責,而根據第1/2013號行政法規《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九條的規定,委員會運作所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則由法務局提供。 經研究法務局組織架構及各附屬單位本身的職權,以及考慮到司法援助的工作量後,草案建議由查核暨申訴廳下設的技術輔助處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和行政輔助,並且將該處提升為廳級附屬單位,不再隸屬於查核暨申訴廳。因應上述職務調整,草案建議調整法務局的人員編制,增加一個廳長職位和減少一個處長職位,其他編制人數維持不變。 草案規定,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