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二零零三年針對嚴重呼吸道綜合症──非典型肺炎(SARS)對本澳經濟帶來的衝擊,推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目的是協助中小企業較容易取得銀行融資貸款,以克服經濟困境。因實施上述計劃可能產生的債務由澳門特區政府承擔,第5/2003號法律《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規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提供的保證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二億元,而"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提供的保證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一億元。
二零一零年,澳門特區政府為紓緩金融危機對中小企業造成的營運壓力,支持中小企業技術改造,以及推動該等企業改善經營和轉型升級,通過第5/2010號法律《修改關於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的第5/2003號法律》,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的保證金額上限調升為澳門幣五億元,但仍維持"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的保證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一億元。
隨著上述扶助中小企業的政策實施多年,本澳的中小企業在數量及規模方面逐漸增多和壯大,現時澳門特區政府可透過提供貸款保證而承擔債務的總額不足以貫徹落實扶助中小企業的政策措施。此外,近年歐美地區的經濟波動亦增加了本澳經濟環境的不明朗因素。因此,為更有效落實澳門特區政府扶持中小企業政策及確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的延續性,特區政府制定了《修改關於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的第5/2003號法律》法律草案。
法案建議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的保證金額的上限由澳門幣五億元提高至九億元,但仍維持"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的保證金額上限為一億元。因此,澳門政府可透過為中小企業向獲准在澳門營運的銀行機構貸款提供保證而承擔債務的總額上限,由澳門幣六億元提高至十億元。
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