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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法律草案


隨著社會和經濟急速發展,噪音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對居民的健康及生活質量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根據環境保護局的分析,近年的噪音投訴主要以社會生活噪音及建築工程噪音為主。以二零一二年為例,社會生活噪音及建築工程噪音的投訴個案分別佔總投訴的66.0%和24.2%。經研究及分析廣東省、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規管噪音的經驗,政府於二零一零年就修改十一月十四日第54/94/M號法令進行諮詢,隨後亦編製了諮詢的總結報告。在現行十一月十四日第54/94/M號法令基礎上制定《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法案,優先加強對居民影響最大的打樁工程噪音及社會生活噪音的管制,以進一步保障居民的健康及寧靜的作息環境。
法案規定在一切打樁工程中,不得超出二十分鐘等效連續聲級(Leq)85dB(A)的標準。同時,亦規範全面禁止使用傳統撞擊式柴油錘、氣動錘及蒸氣錘打樁機。至於法律生效前已開展的打樁工程,在法律生效後一年內仍可繼續沿用上述的打樁機而不構成違法行為,但屬距離噪音敏感受體少於二百公尺範圍的工程除外。在法律生效一年後,將全面禁止使用傳統撞擊式柴油錘、氣動錘及蒸氣錘打樁機,但受地質條件限制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情況除外。
法案亦對住宅樓宇中的日常生活活動及寵物所發出的噪音作出管制,受限制的時段為晚上十時至翌日八時,以保障居民健康及環境素質。此外,法案同時規定在晚上十時至翌日八時的時段,不得在公共地方發出騷擾他人安寧及休息的噪音。
法案規定法律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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