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維護家庭和睦,防止家庭暴力犯罪,保護家暴行為的受害者,特區政府於2011年推出有關家庭暴力立法工作的公開諮詢,就家暴犯罪的定性、防治家暴的措施、對家暴受害者的保護等內容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並於2012年至2014年展開多輪諮詢和研究。在充分吸收諮詢過程所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特區政府制定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法律草案。 《家庭暴力防治法》法律草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定義"家暴行為"及將其列作公罪。 法案規定,家庭暴力行為是指家庭成員間故意作出的侵犯生命、傷害身體或健康且後果非屬輕微、身體或精神虐待、性侵犯、侵犯人身自由的不法行為。而家庭成員是指行為人的配偶或前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兄弟姊妹、行為人本人或配偶的養父母或養子女、與行為人具有監護關係的人、與行為人在類似配偶狀況下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基於年齡、疾病、懷孕、身體或精神缺陷而與行為人同住且受其照顧或保護的能力低弱的人。 法案建議,修改《刑法典》第137條(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第146條(虐待未成年人、無能力之人或使之過度勞累)、第147條(恐嚇)、第148條(脅迫)及第172條(告訴),將家庭成員間做出的家暴行為以公罪的方式加以處罰。此外,法案也透過修改《刑法典》有關的條文,將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性侵犯的犯罪全部改為公罪。 第二,關於家暴受害者的援助及保護方面,法案從行政及司法兩個層面,訂定了對家暴受害者的援助及保護措施。 在行政層面,法案建議,社工局或其他政府部門可協助為家暴受害人提供暫時安置的場所,以便脫離施暴者的控制;若符合法律規定,受害人可獲得經濟上的援助,以便消除在經濟上對施暴者的依賴;當社工局認為有需要時,這些保護及援助措施可延伸至與受害人同住的其他家庭成員,例如未成年子女。 在司法層面,法案建議,在施暴者因實施涉及家庭暴力行為的犯罪而成為嫌犯後,法官除按《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命令採用強制措施外,家暴受害人可向初級法院聲請對施暴者採取一系列的緊急強制措施,以保護受害人不再受到家暴的傷害,例如命令施暴者遷出家庭居所,禁止施暴者接近、接觸或騷擾受害人等。 考慮到家暴的受害人可能會原諒家暴案的嫌犯,希望給予其改過的機會,因此法案參照《刑事訴訟法典》中的制度,規定檢察院可依職權或應家暴受害人或嫌犯的聲請,向刑事起訴法官建議,透過對嫌犯施加強制命令及行為規則,暫時中止訴訟程序。 當法官決定暫時中止家暴案的訴訟程序時,可對嫌犯單獨或一併施加一系列的強制命令及行為規則,當中包括對被害人作出損害賠償、不得常至某些場合或地方、參加防止家庭暴力的特別計劃或接受相關的心理輔導等。 在訴訟程序暫時中止期間,法官可應社會工作局或社會重返部門的聲請召開調解會議,以便協助施暴者不再作出家庭暴力行為,使其認識其行為的不正確之處,以及使行為人能真心悔過,並取得被害人的原諒。 第三,關於統籌及協調防治家庭暴力的工作。
法案規定,社會工作局負責統籌及協調防治家庭暴力的工作,但不影響其他公共實體的職權。社會工作局與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衛生局、教育暨青年局、勞工事務局、房屋局及社會重返部門需建立常規協作機制。任何公共實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以及任何提供醫務、教學、社會工作、輔導及托兒服務的私人實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業務時,如知悉存有或懷疑存有家庭暴力行為,均有義務立即通知社會工作局,但不影響《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檢舉義務。 法案建議建立家庭暴力個案中央登記系統,社會工作局須將所獲悉的家庭暴力個案資料登錄於家庭暴力個案中央登記系統內,並確保該系統載有各項基本數據及資料,尤其需對有否重複實施家庭暴力的個案作統計,以供社會工作局或社會重返部門撰寫社會報告之用,並作為政府制定防治家庭暴力政策的參考依據。 法案也建議,社會工作局須持續推動防治家庭暴力的宣傳教育工作,以及持續推動有關應對及處理家庭暴力問題的培訓活動。 第四,法律的檢討。法案規定,法律於生效三年後因應實施情況予以檢討,為此應分析及研究家庭暴力個案的數據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