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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消除無記名股票及修改〈商法典〉》法律草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稅務信息透明與交換全球論壇"(下簡稱"全球論壇")成員,有義務落實及遵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二零零二年對稅收信息交換的協定範本》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對收益及財產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及註釋,以及《聯合國對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在稅收透明與信息交換方面所定的國際標準。 全球論壇同行評審組於二零一三年通過對澳門特區第二階段有關落實及遵守國際標準的評審報告,但指出澳門特區在修法進度方面仍有部分工作需要跟進,並應盡快對有關法規作出改善。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消除無記名股票及修改〈商法典〉》法律草案,以回應全球論壇提出的缺乏足夠機制以便取得無記名股票持有人身分資料的問題,以及欠缺界定"長期經營"概念的規定,致使難以確認雖然章程所定住所及主行政管理機關不設於澳門,但與特區有緊密聯繋,並受登記法規範的公司。 在全球趨向稅收透明以及採取措施打擊逃稅、清洗黑錢及其他經濟犯罪的情況下,國際社會已不認同無記名股票的匿名性質。目前,許多國家/地區,包括一些有重要金融市場的國家/地區亦已禁止發行無記名股票。為此,法案在消除無記名股票方面的主要規定如下: 第一,自法律生效之日起,禁止發行無記名股票、禁止轉換記名股票為無記名股票及生前移轉無記名股票,但基於司法判決或司法變賣而作出移轉除外。 第二,建議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應依職權及免費對章程規定可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公示本法律的生效日期以及禁止發行無記名股票。 第三,建議自法律生效之日起計六個月内,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或其繼受人應向發行公司聲請將其持有的無記名股票轉換成記名股票;在該期間屆滿後,如無記名股票持有人仍未聲請將其持有的無記名股票轉換成記名股票,則中止其作為股東的所有權利。 第四,建議自轉換期間屆滿後起計一年內,未轉換的無記名股票視為滅失。在此情況下,股票持有人或證明具正當利益者可透過撤銷債權證券的訴訟,聲請撤銷視為滅失的股票。如訴訟理由成立,股票持有人可於隨後要求公司發出相應於被撤銷股票的記名股票。 第五,建議在轉換期間屆滿後,如仍有股東未轉換無記名股票,則公司必須將有關股份數目告知財政局。 第六,建議規定不履行上述義務構成行政違法行為,而財政局為負責提起行政程序、進行調查及科處罰款的有權限實體。 第七,因應消除無記名股票,修改或廢止《商法典》中有關股票性質的規定、以存有不同性質的股票為前提的規定,以及有關無記名股票制度的特別規定。考慮到自法律生效之日起計的首六個月內,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可行使股票固有的權利,故部分被視為對行使該等權利屬重要的無記名股票的現行條文將在該期間內維持有效。 第八,建議專設條文規定,如現行任何法規規定公司可發行或必須發行無記名股票或須作登記的無記名股票,則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視爲只容許發行記名股票。
另一方面,為回應全球論壇對"長期經營"作出規範的要求,法案建議對《商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新增一款,針對在本澳從事活動但章程規定住所及主行政管理機關不設於澳門的公司,界定"長期經營"的概念。法案規定,長期經營是指公司於澳門特區,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超過一年,或連續五年内以間斷的方式,每年從事活動超過三個月,但不影響其他法律規定更短的期間。此規定參考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對收益及財產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以及特區所簽訂的多個關於避免雙重徵稅的國際協定中所採用的"常設機構"稅法概念。 法案建議自公佈後翌月之首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