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2008號行政法規〈設置軍事禁區〉》行政法規草案。 按照第4/2004號法律《軍事設施的保護》第五條的規定,為保護某些軍事設施,鑑於該等設施的性質、功能及安全要求,可界定某些區域為軍事禁區,軍事禁區由行政法規設置。第2/2008號行政法規《設置軍事禁區》將第41/2000號行政法規和第22/2004號行政法規規定的位於澳門半島及氹仔島的保留作軍事用途的土地作劃為軍事禁區。 二零一二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佈的第10/2012號行政法規《保留土地供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使用》,將一幅位於氹仔島望德聖母灣大馬路的地段保留予駐澳部隊作軍事用途。現通過修改第2/2008號行政法規,將第10/2012號行政法規所保留的地段劃定為軍事禁區,以保護設於有關地段的軍事設施。 草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