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偵破一宗私營部門賄賂案,一名大廈業主會主席涉嫌收受設備供應商的利益,以偽造文件的方式讓該公司獲取服務合約續期,令大廈小業主須多繳付數萬元的服務費。案中兩名嫌犯涉嫌觸犯《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的行賄罪和受賄罪,以及《刑法典》的偽造文件罪。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 2009年初,本澳一間工程及設備供應公司與某大廈業主會簽訂為期兩年的節能燈合約,負責為大廈所有公共地方更換節能燈,大廈每月節省的電費開支的六成須付予該公司作為服務費。 然而,當合約在2011年屆滿時,公司負責人為了獲取合約續期,以繼續收取服務費,遂聯同大廈業主會主席擅自修改合約年期,由兩年改為三年,並加上自動續約條款,結果令大廈小業主合共須多繳付數萬元的服務費。本身為公職人員的業主會主席,亦因而獲得公司負責人借出該公司的經營權,以規避公職人員不得兼職的法律規定,開展其私人業務。 廉署已將案件移送檢察院處理,同時通報該業主會主席所工作之部門,以便對其展開紀律程序。 根據《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的規定,行賄罪可處最高2年徒刑,而受賄罪可處最高3年徒刑;而按照《刑法典》的規定,偽造文件罪可處最高3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