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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行政法規草案。

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第4/2017號法律公佈後,特區政府根據該法律對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進行了相應修訂。

為此,特區政府擬訂了《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行政法規的修訂草案。草案在職程入職及晉級的程序方面,重新設計統一管理制度的考試模式,並確保相關程序的規範化、公平、公正及公開。

草案的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設立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和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

由一個開考的兩個程序,修改為兩個獨立的開考;綜合能力評估開考仍由行政公職局負責,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則由擬招聘公務人員的部門負責。在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取得合格成績的投考人,可按個人條件及意願報考不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各個部門按需求填補職缺時,可自行展開相關的開考程序,使統一管理制度更能回應部門的招聘需要。

二、明確了六種准予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條件

草案訂定了六種符合條件的投考人可直接報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而無須報考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包括:

  1. 在相等或高於開考要求的學歷程度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中曾獲評為合格,且該成績名單在開考之日前三年內公佈者;
  2. 於開考之日所處職程的學歷要求等於或高於投考職程的學歷要求;
  3. 於開考之日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任用,包括按照專有人員通則任用,且所擔任職務的學歷要求等於或高於投考職程所要求的學歷;
  4. 於開考之日處於第14/2009號法律規定的一般職程或特別職程,且可獲豁免學歷要求入職新職程或所處職程中較高職等者;
  5. 於開考之日正擔任領導或主管官職,且所執行的領導或主管職務的學歷要求須等於或高於投考職程所要求的學歷,但不包括以代任制度執行職務及曾獲豁免學歷要求的情況;
  6. 於開考之日在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的辦公室及行政輔助部門、立法會輔助部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及檢察長辦公室擔任職務,且其職務的學歷要求須等於或高於投考職程的學歷要求。

三、修訂晉級的程序

就晉級方面,草案規範了以整體配備職程和無需舉行開考職程的晉級程序。只要人員符合法定晉級要件,所屬部門須於法定期間內為其展開晉級的程序,並以部門最高領導作出批示方式進行。而有關職級變更的批示需在人員符合要件日起90日內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但屬以專有配備的方式訂定職位數目的職程和相關制度明確規定須進行晉級開考的特別職程的晉級開考,則仍予保留。此外,亦明確晉級開考屬考核方式開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草案建議自第4/2017號法律生效之日起生效,即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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