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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份之稅務責任


二零一五年 七月份之稅務責任 至十五日 職業稅 - 僱主應透過非經常性收入之M/B式憑單,把上季(四,五及六月)從僱員或散工薪酬內所代扣之稅款,繳予財政局、仔接待中心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收納處。(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 - 獨資商號的東主應把上季(四,五及六月)從本身工作報酬名義入賬的款項內扣除之職業稅,繳予財政局、仔接待中心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收納處。(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 獲批准選擇預先繳納制度的僱主,須透過M/B式憑單,向財政局、仔接待中心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收納處繳納經財政局局長批准所預定之稅款。(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根據第9/2014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扣減應繳稅額百分之三十,豁免額訂定為$144,000.00) 全月 旅遊稅 - 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遊綜合體,餐廳(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廳,及同類之場所),舞廳(其中包括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之場所),酒吧(包括“PUBS”及酒廊之場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應繳納上月份所代收之旅遊稅。(八月十九日第19/96/M號法律第十二條) (根據第9/2014號法律第十五條規定,豁免其所指場所本年度之旅遊稅) 房屋稅 - 繳納房屋稅。(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根據第9/2014號法律第十九條規定,扣減2014年度房屋稅稅額澳門元$3,500.00,倘納稅主體為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澳居民,稅款之扣減則不適用) 機動車輛稅 - 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4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