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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律草案。 預防及控制吸煙一直是澳門特區政府優先處理的工作。為有效控制煙草消費以及預防疾病和促進健康,尤其是保護未成年人及廣大市民免受煙草煙霧的危害,同時亦為履行世界衛生組織的《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特區政府制訂和頒佈了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 根據第5/2011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衛生局應評估該法律的效果,尤其是在娛樂場內的效果,並須於法律生效後每三年編製一份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煙草消費情況的報告,以便能提出關於預防及控制吸煙方面的適當修訂建議。今年年初,衛生局公佈了《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跟進及評估報告》。 整體而言,特區政府遵從“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的原則,通過階段性的規劃推行控煙工作。目前,《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執行情況理想,控煙措施行之有效,一般室內公共場所的改善明顯,得到社會大眾普遍認同。然而,對於一些議題,包括電子煙的管制、禁煙範圍、煙草及煙草製品的廣告及促銷以及違法罰款方面,社會仍然期望政府能進一步限制。為此,根據以上評估報告,以及為履行《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方面的承諾,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律草案。 法律草案主要的修訂內容如下︰ 一、引入電子煙使用的法律框架。鑑於公共衛生方面的考慮,以及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的有關報告,草案建議,在法律所定的供集體使用的地點禁止使用電子煙,以及禁止在澳門特區售賣電子煙。 二、關於擴大禁止吸煙地點方面,草案規定,不允許在娛樂場吸煙和不允許在煙草製品專賣店設置的吸煙室吸煙,以及在高等教育場所和集體客運車輛候車亭全面禁煙。 三、關於煙草及煙草製品的廣告及促銷方面,草案規定,煙草製品價格標記及價格牌僅可在銷售地點內展示,且不能從銷售地點外看見該等價格標記及價格牌,尤其不能透過其陳列窗看見該等價格標記及價格牌。另外,禁止在銷售地點陳列煙草製品或使其可見,包括固定銷售地點及流動銷售者。 四、加重違法罰則。草案建議,違法的處罰金額由現行的四百元至十萬元,修改為由一千五百元至二十萬元,其中在禁止吸煙地點吸煙,科澳門幣一千五百元罰款;違反禁止向未滿十八歲人士銷售煙草製品,科處二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