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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份之稅務責任


全月 旅遊稅-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遊綜合體,餐廳(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廳,及同類之場所),舞廳(其中包括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之場所),酒吧(包括“PUB”及酒廊之場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應繳納上月份所代收之旅遊稅。(八月十九日第19/96/M號法律第十二條) (根據第9/2014號法律第十五條規定,豁免其所指場所本年度之旅遊稅) 所得補充稅-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透過M/1格式申報書申報上年度收益。(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b項) (經第5/2015號法律第一條修改第9/2014號法律第二十條規定,凡須課徵2014年度所得補充稅收益,其豁免額訂定為$600,000.00,而對於超出該金額之收益,適用百分之十二的稅率) 房屋稅-繳納房屋稅。(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根據第9/2014號法律第十九條規定,扣減2014年度房屋稅稅額澳門幣$3,500.00,倘納稅主體為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澳居民,稅款之扣減則不適用) 機動車輛稅-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4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