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第9/2011號《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法律規定,特區政府向持有「殘疾評估登記證」的本澳永久性居民發放殘疾津貼,目的是為了體現澳門社會對殘疾人士的關懷。 根據上述規定,凡持有「殘疾評估登記證」或已被評為符合獲發「殘疾評估登記證」要件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不論有否就業,又或是否具有工作能力,均可申領殘疾津貼,而受益人無需接受任何入息或資產審查。 近期有持「殘疾評估登記證」人士的智力殘疾續期評估結果出現變化,由原來輕度變成不符合,原因是當事人的全量表智商分數,未達輕度殘疾的水平。至於他們有否工作,並不是有關評估的考慮範圍。 最後,根據第3/2011號《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任何人士的殘疾狀況倘有變化,均可依法向社會工作局提出重新評估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