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公佈《氹仔中央公園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發現負責工程的土地工務運輸局(下稱工務局)並未做好徵詢用家部門意見的工作,在落實用家意見的過程中,沒有妥善跟進。在施工階段單方面更改設計,導致出現後加工程。報告亦披露工務局在合同執行的監督,以及工程竣工後的臨時接收程序皆出現不完善之處,除了耗用時間和資源,部分問題更會對設施使用者構成安全隱患。 審計報告指出,中央公園工程的判給金額為441,345,621.10澳門元,原定工期876日,於2009年8月正式開工。由於施工過程出現設計變更及用家部門提出新增改善建議等原因,令工程量有所增加,而工程費用亦因此增加11.1%,約4,880萬澳門元。此外,因應施工期間發生的天雨颱風及工作量增加等原因,總工期增至1,227日,延長日數達351日,反映工務局在工程項目管理的溝通協調、監督管理,以至臨時接收等環節皆存在執行不力的問題,令本來不必要的超支和延誤變得無可避免。是次主要審查工務局自2006年開展中央公園的規劃設計,至工程完成並移交予用家部門期間所進行的工作。 審計報告指出,由於工務局沒有在設計階段做好諮詢工作,未有諮詢用家部門的具體要求便由設計公司自行決定設施設備的規格,導致部分設施未能達到要求,最終需要進行設計變更引致後加工程,亦構成潛在的安全隱患。審查又發現,用家部門曾於設計階段提出一些具體要求,有關意見雖被工務局接納,但最終設計中卻沒有落實,導致最後需更改設計而出現後加工程。 審計報告披露,工務局表示在施工過程中基於需要舖設管線等原因,未能按原設計對公園的泳池進行施工,在未有通知用家部門及聽取其意見的情況下,工務局自行決定修改設計,把泳池的有關部分以封閉形式施工,令成人與兒童泳池的池水不能相通。用家部門於臨時接收階段發現有關設計修改會構成衛生及管理問題,要求於成人與兒童池之間的泳池牆壁增設出水槽以避免泳池牆壁藏有污垢,導致逾一百萬元的後加工程,上述事故及其他問題令泳池延遲兩年落成。 審計署在審計過程中還發現,工務局未有嚴格監督監理公司按合同履行其義務。在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間,監理公司欠缺提交合共33份月度報告。此外,於2014年4月,工務局曾要求監理公司就游泳池水吧屋頂出現結構裂縫一事提交分析報告,以及有關的結構體之檢查及施工記錄資料,以便明確事件責任歸屬。最終監理公司較工務局訂定的期限延遲82日才提交報告,而且報告中亦沒有提供工務局所要求的資料,其後工務局也沒有再要求監理公司補交報告。 有關延長工期的申請,中央公園工程《承攬規則》訂定承建商需在施工期完結前30日提出,而有關申請須附上已更新的工作計劃。然而,承建商提出的三次延長工期申請,最後兩次分別於法定工期完結後292日及535日才提出,同時亦沒有提交更新工作計劃。工務局表示由於有關後加工程的具體價格及涉及的延長時間仍在商討並未確定,當時難以確定具體的完工日期,因此承建商沒有於施工過程中作出延期申請。審計報告指出,工務局對於延期申請的處理既不符合《承攬規則》的要求,在管理上亦不恰當,導致局方無法對工程進度作出事前控制,同時失去對工程進度進行監督的實際意義。 在臨時接收程序的執行方面,第74/99/M號法令規定公共工程在竣工後,業主須對工程進行檢驗並確認不存在任何施工缺陷才可臨時接收有關工程。審計署發現,工務局為了及早移交設施予用家部門,無視監理公司曾反映停車場及空氣監測站兩項設施所存在的多項缺陷,並當作沒有工程缺陷而完成臨時接收。此外,公園的停車場在完成臨時接收程序後仍存在38項缺陷未作處理,而通往停車場之4部升降機亦未交收及完成測試。空氣監測站在完成臨時接收程序後仍具有9項工程缺陷。工務局的處理違反了法例的要求,亦無形中將保養期縮短,損害政府的權益,更可能會影響設施的運作使用,甚至會對使用的人士構成安全隱患。 審計署透過綜合評論指出,中央公園工程項目中所出現的管理缺失,導致有關項目未能按既定的時間、應有的質量,以及符合用家要求完成。工務局及所有負責統籌公共工程項目的部門,往後在開展工程項目時必須按照法例及所有相關合同所訂定的要求,切實履行其職責,做好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而其他負責公共工程的相關部門亦應以此為鑑,避免出現同樣錯誤。此外,工務局作為研究工程技術及行政規範的常設部門,應主動參考國際標準及現時工程業界的良好做法,適時對本澳的工程法例及管理制度作出檢討及優化,以使特區政府能對公共工程的成本、進度及質量作出適當的管理。 報告較早前已呈送行政長官,公眾可於審計署網站(http://www.ca.gov.mo)下載報告全文,或於明(19)日辦公時間到本署免費索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