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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居民赴澳定居不能違反內地的規定


於2015年5月6日,身份證明局代表與“澳門永久居民未受惠子女家長會”(後稱“家長會”)代表會面。會上,身份證明局代表重申,一直以來,中央人民政府對於內地居民來澳定居的原則及範圍沒有改變,即使是2009年12月啟動的“超齡子女”,仍然須符合當年的規定。 在2001年11月1日前,根據內地公安機關關於內地居民赴澳定居的有關規定,澳門居民在內地的未滿14週歲的子女可以申請來澳門定居,但如果有關申請人在等候審批過程中已滿或超過14週歲,便不獲批准。“超齡子女”就是指這類在等候審批過程中超過年齡限制的澳門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 “超齡子女”是在申請時已符合內地公安機關關於內地居民赴澳定居的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得到解決。 會上,“家長會”代表認為內地子女來澳定居可解決澳門人力資源不足的問題,以及表示一些在澳定居的年老父母身邊並無子女照顧,要求批淮內地子女來澳定居照顧他們。身份證明局代表回應,根據內地《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如有“定居香港、澳門的父母年老體弱,必須由內地子女前往照料的"情況,內地子女可向內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前往澳門定居。 內地對於內地居民來澳定居有嚴格規定,所有澳門居民在內地的親屬必須在內地提出申請,並且符合有關的規定才可獲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