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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澳門基金會章程〉》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澳門基金會章程〉》行政法規草案。 澳門基金會由第7/2001號法律設立,宗旨為促進、發展或研究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活動,包括旨在推廣澳門的活動。 根據《澳門基金會章程》的規定,基金會下設信託委員會、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三個機關。其中,信託委員會主要負責確保維護基金會的宗旨,以及訂定在運作、投資政策及達至其宗旨方面的一般性指引;通過本身的內部規章;通過新一年的活動計劃、預算及補充預算;通過上年度的工作年度報告及財務報告等等。信託委員會由十五至十九名成員組成,主席由行政長官擔任,其餘成員由行政長官從具有功績、聲譽、能力或代表性的澳門居民中委任。 隨着社會發展,澳門基金會根據設立宗旨所開展或資助的活動種類及數量不斷增加,有需要擴大基金會信託委員會的組成。因此,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澳門基金會章程〉》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調整基金會信託委員會成員的人數,由現時的十五至十九名增加為十五至二十一名。 草案規定,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