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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法律草案


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實施以來,社會各界對該法所規定的制度及實施提出了很多意見及建議。經研究及參考各種意見後,特區政府製作了檢討《經濟房屋法》諮詢文本,並於2014年進行公眾諮詢。根據公眾諮詢的結果 ,並結合二零一三年經濟房屋一般性申請(多戶型申請)的實際工作需要,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修改建議如下︰ 第一,為了讓有關申請人能及早知悉申請結果及獲安排甄選上樓,法案建議修改現行“先審查後抽籤”的程序,規定在提交經濟房屋申請表的期間結束後,允許房屋局透過對申請人在申請表內所填寫的資料與聲明作出初步審查,以初步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的資格及條件。 經初步審查獲接納的申請人及被取消資格的申請人按組別的優先次序排列,在排列後名次相同的情況下進行電腦隨機抽號排序,以便制定申請人排序名單。申請人可對申請人排序名單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在分配房屋前,房屋局因應可分配單位的數量,按申請人排序名單的次序逐一對經初步審查獲接納的申請人甄選並作實質審查。 第二,法案建議“先抽籤後審查”制度適用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所刊登的有關開展取得經濟房屋一般性申請(多戶型申請)。 為適用初步審查的規定,如申請人已適當填妥及簽署上述取得經濟房屋一般性申請的申請表,並附同公開申請公告載有的申請所要求的文件一併提交予房屋局,且在提交申請表之日所提交的資料顯示符合家團申請人代表及個人申請人須為年滿十八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規定,以及申請人所申報的收入及資產顯示金額符合第38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收入及資產限額,則申請視為經初步審查獲接納。 法案規定,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