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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實施期延至明年底


「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的實施期限將延長至2016年12月31日,以確保符合申領要件的殘疾人士能夠繼續受惠有關津貼。受益人須於2016年1月期間辦理生存證明,以維持津貼的發放。 特區政府於2014年7月21日起推出「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讓在澳門居住至少7年,已向社保供款至少36個月,並經社保會診委員會證明處於暫時或長期絕對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的狀況,而有關狀況是在取得社保受益人的資格前經已出現而無法申領社保殘疾金的人士,透過申領金額等同社保殘疾金的「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以加強對上述人士的生活保障。 目前,社會保障基金及社會工作局正在檢討及完善現行制度的相關法律,以便制訂長遠的政策方案,使符合前述條件的人士,能與所有參與社會保障制度的居民一樣,在同一條件下獲得申領殘疾金的權利。故此,現行「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的實施期限將會延長至2016年12月31日,以確保符合申領要件的殘疾人士能夠繼續受惠有關津貼。 由於「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的維持,取決於當年1月受益人證明其在生,因此,提醒「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受益人,須於2016年1月期間辦理生存證明,以維持津貼的發放。辦理生存證明的方式包括:透過在生證明自助服務機進行指模採集程序;親臨社會工作局或各社會工作中心填寫聲明;提交居住地的主管機關、社會互助機構或其他相關實體發出能證實受益人仍然生存的文件。倘受益人同屬敬老金或殘疾津貼受益人,只須於2016年1月辦理生存證明,便可維持上述各項津貼的發放。 「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的章程、申請表格及相關聲明書可於社會工作局網頁www.ias.gov.mo或社會保障基金網頁www.fss.gov.mo下載,亦可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基金總部、社會工作局總部或轄下各社會工作中心索取。如有查詢,可致電社會工作局28367878或社會保障基金2853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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