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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和《訂定價值明顯低微的債權金額》兩個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和《訂定價值明顯低微的債權金額》兩個行政法規草案。 第10/2015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設立了具有法律人格的勞動債權保障基金,以確保該法律規定的保障。根據該法律第三條的規定,基金的組織、管理和運作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規定,勞動債權保障基金旨在為僱員提供第10/2015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規定的保障,並承擔相關的負擔。該基金受行政長官監督,收入存放於庫房的代理銀行的專用帳戶內,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支配。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由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兩名成員分別為勞工事務局局長及財政局代表,並由前者擔任主席一職。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及相關代任人由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任期兩年,可續期。行政管理委員會每月舉行兩次平常會議,並在主席主動提出或應任一成員建議時召開特別會議。 另外,根據第10/2015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如勞動債權保障基金代位取得的債權金額不超過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的金額,則基金無須採取措施收回債款。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訂定價值明顯低微的債權金額》行政法規草案。 經參考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有關稅務執行程序方面的規定,對利益值不超過澳門幣一千元的一切稅務執行程序均作無財產裁定。因此,草案建議將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無須採取措施收回債權的金額,訂定為澳門幣一千元。 以上兩個草案建議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