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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已完成討論《訂定船舶通行及船舶上人員的規範》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已完成討論《訂定船舶通行及船舶上人員的規範》行政法規草案。 為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水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草擬了《訂定船舶通行及船舶上人員的規範》行政法規,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的船舶作出規範 一直以來,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明確的水域管理範圍,故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水域的船舶無須辦理任何手續。然而,在劃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後,任何船舶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其隨船人員將被視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考慮到部分船舶雖然使用澳門特區航道,但實際上並不是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目的地,為免影響相關船舶在劃定水域範圍後的自由通行,故法規建議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且不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目的地的船舶,須遵守海事當局所制定的航行規則,而該等船舶上的人員無須辦理入境和離境手續。 二、關於隨船人員的出入境問題 在劃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後,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水域具專屬管轄權,船舶進入或停留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船上的人員即使不登岸亦已實際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範圍,應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然而,對於那些只在船舶上工作或逗留的人,由於其目的並非登岸,或者即使登岸亦只是逗留於諸如碼頭當中的一些特定範圍,以便為船舶進行補給或維修,為對有關情況作出規範,因此,法規建議在獲海事當局許可停留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的船舶,其隨船人員在未辦理入境手續前,必須逗留於船舶上或經主管當局指定的範圍,而有關範圍則由主管當局以告示形式予以界定。 草案將於本月二十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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