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監獄基金是在澳門監獄職責範圍內運作並享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實體。為配合澳門監獄和法務局從屬機構的少年感化院合併而設立懲教管理局,有必要對現時澳門監獄基金的宗旨、運作、資源及資源運用等方面進行修改。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懲教基金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建議,懲教基金為一在懲教管理局職責範圍內運作並享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實體。基金的宗旨為對懲教管理局職責範圍內的囚犯和收容於少年感化院的青少年的社會重返工作提供財政支援,使其在學業、培訓、社會等方面均能融入。 懲教基金由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委員會由懲教管理局局長、懲教管理局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和行政長官指定的一名財政局代表組成,並由懲教管理局局長擔任主席。 草案建議,懲教基金由懲教管理局提供技術及行政支援,以及廢止第11/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監獄基金制度》。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