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法務局與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合併,以及加強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下稱“法諮會”)在立法方面提供意見及建議的職權,特區政府制訂了《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修訂重點如下︰ 第一,增加法諮會兩項職權,包括:“就集中統籌立法的有關事項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和“就立法計劃的制定和實施進行研究及跟進,並提出改進的建議”。 第二,刪除由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局長及一名副局長擔任法諮會成員的規定,保持法務局局長及增加一名法務局副局長擔任法諮會成員。 第三,詳細規定了法諮會的組織和運作,包括主席、副主席的職權,明確訂定成員的任期為兩年,以及法諮會可根據需要而設立專責小組。 第四,撤銷秘書長職位,法諮會的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改由法務局提供,法諮會的運作費用改由法務公庫的預算承擔。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