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理順公共行政架構職能,完善特區法律政策的管理體系,特區政府決定合併法務局和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下稱“法改局”),並因應法務局的重組,將少年感化及社會重返職能,按政策關聯性分別納入澳門監獄及社會工作局。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草案規定,法務局負責總體法務政策與集中統籌立法方面的研究及技術輔助工作,執行法律草擬、法律翻譯、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法律推廣等方面的政策,並負責登記及公證機關、私人公證員的統籌及輔助工作,以及支援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的運作。 第二,現時法務局由一名局長及二名副局長領導八個廳及三個處,法改局由一名局長及二名副局長領導四個廳及八個處。草案建議,合併後的法務局將由一名局長及三名副局長領導八個廳及十一個處︰ (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下設法制研究處和立法統籌處。草案建議,將原法改局的法制研究廳和立法統籌及監督廳合併為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其中法制研究處將繼續執行原法制研究廳的職能;立法統籌處除繼續執行原立法統籌及監督廳的職能外,將加大執行有關集中統籌立法的工作。另外,該廳也增加向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的職能。 (二)法律草擬廳,下設法規草擬一處和法規草擬二處。草案建議,將原法務局的法律草擬廳和法改局的重大法規草擬廳及轄下的公法草擬處和私法草擬處,合併為法律草擬廳。法規草擬一處將負責對重大法典和涉及民生、經濟事宜的其他重大法規的制定、檢討及修訂工作;法規草擬二處負責法規草擬一處以外法規的制定、檢討及修訂工作。 (三)法律翻譯廳。草案建議,維持原法務局的法律翻譯廳。 (四)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下設條約處和國際及區際關係事務處。為強化區域合作方面的法律技術輔助,草案建議,將法改局的國際法事務廳更名為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 (五)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下設法律推廣處和公共關係處。為加強法律推廣,以及與公眾之間的溝通聯繫,草案建議,將原法務局的法律推廣廳擴大職能為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並增設處級單位以加強相關工作。 (六)登記及公證事務廳。草案建議,將原法務局查核暨申訴廳更名為登記及公證事務廳,以更明確體現該廳的職能。 (七)技術輔助廳。草案建議,維持原法務局的技術輔助廳,以及增加對法務局內部提出的法律問題編製意見書的職能,並增設屬於原法改局資訊及文獻管理處有關管理法律人員資料庫的職能。同時,取消該廳有關就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的教育制度及社會重返方面的法律問題發表意見的職能。 (八)行政及財政管理廳,下設人力資源處和財政及財產處。草案建議合併法務局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和法改局行政及財政處,重組行政及財政管理廳。 (九)資訊技術處。草案建議合併原法務局的資訊處和法改局的資訊及文獻管理處為資訊技術處,繼續執行相關職能。 第三,現時法務局的人員編制為一百四十三名,法改局人員編制為一百一十三名。草案規定,重組的法務局人員編制為二百五十名。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六年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