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律草案。 《基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根據這項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已與中國內地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訂了五份司法協助安排,其中四份涉及民商事事宜,一份涉及刑事司法協助: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自該安排生效至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已將超過45名被判刑人移交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刑。 隨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鄰近地區的關係發展日趨頻繁,跨境犯罪亦隨之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司法管轄區在刑事司法領域須加強合作,以有效打擊跨境犯罪。 雖然《刑事訴訟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二十三條規範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當局與區外當局進行刑事司法協助的規定,亦就區外司法當局作出的刑事判決的審查及確認作出規範,但《刑事訴訟法典》並沒有作出詳細的規定,亦未涵蓋所有常見的刑事司法協助的方式,《刑事訴訟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就規定移交逃犯的程序由特別法規範。 本法案旨在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司法管轄區未來的刑事司法協助安排,務求透過此法案訂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一般原則及規定,維護司法協助程序的參與人的權利及保障,規範接收、傳送、提出、組成及決定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的內部權限;並規範常見的刑事司法協助的內部程序,包括:移交逃犯、執行刑事判決、移交被判刑人、移管刑事訴訟,以及其他的刑事司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