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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內地支付寶在澳門使用的補充說明


本局關注到今日媒體關於內地支付寶在澳門使用的報導,特此補充說明如下: 一、本澳居民或機構如使用支付寶在內地或其他地方透過開設戶口進行支付並不受澳門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所規範。 二、按照現行第32/93/M號法令核准《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二條及第十七條的規定,從事支付活動、發行及管理支付工具等業務,必須獲得預先許可;按照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核准《匯兌制度》第十二條,與貨物交易及資金活動有關而由外地或向外地作出之轉移,必須透過獲許可在本地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為之。 三、外地支付公司可申請在本澳設立機構從事支付活動。另一方面,經本局批准,獲許可在澳門經營的金融機構可以透過與外地支付公司的合作安排,將外地的支付服務或產品引入澳門市場,並由該澳門金融機構向其客戶直接提供。在這種情況下,外地支付公司作為澳門金融機構的合作方則無須獲得許可。 四、報導所指的支付公司(即支付寶)目前雖然並非已獲許可在澳門從事支付業務的機構,但該支付公司現正與本澳已獲許可從事支付業務的機構展開合作,對線下實體商戶的服務正陸續推出,相關合作事前已獲本局批准,不違反本澳法規。有關服務推出後,澳門居民或機構在這些商戶使用支付寶進行支付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