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有關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1996年通過的《有關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不得同時出售規章所指的全部食品,即同一場所不得同時出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等食品。然而隨着澳門社會的發展和居民生活模式的轉變,上述發牌規章的規定已不能配合本澳現時的社會狀況。 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有關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取消同一場所不得同時售賣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等食品的限制,以方便市民生活所需,以及配合社區的發展。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