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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嬰兒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的規定,食品的生產經營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為此,特區政府已分階段有序開展訂定有關標準的工作,包括已生效的第13/2013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第6/2014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禁用物質清單》及第16/2014號行政法規《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 食用受微生物污染的食品是造成人類疾病和死亡的主要因素之一。由於嬰兒身體各器官尚未發育完全、免疫系統脆弱,對食源性疾病的抵禦能力較弱,因此,保障嬰兒配方奶粉的安全至關重要。同時,由於嬰兒配方奶粉並非無菌産品,可能因奶粉原料或添加劑帶入各種致病性微生物而受污染,危害嬰兒健康。因此,爲保障嬰兒健康,特區政府制訂了《嬰兒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規定,“嬰兒”是指十二月齡或以下的人。“嬰兒配方奶粉”是指一類可滿足嬰兒從出生至可適當輔食餵養的最初數月的營養需求而特別配製的粉狀母乳替代品。“致病性微生物”是指可能會引致食物中毒的微生物,包括可在食品內釋出毒素的微生物,或使腸道受感染而令人發病的微生物。 對於嬰兒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的限量標準,國際間已有較一致的共識,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和世界衞生組織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員會亦就嬰兒配方奶粉中致病性微生物的限量訂出相關要求。在訂定相關標準過程中,特區政府除了採用本澳常用的參考標準,還充分參考了嬰兒配方奶粉主要來源地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及鄰近地區的標準。因此,草案核准的附件《嬰兒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列表》規定,不得檢出阪崎氏腸桿菌(克洛諾菌屬)和沙門氏菌。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