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將於2016年度實行社會房屋租戶分級式租金豁免措施,不超過社屋收入上限的租戶獲豁免每月租金上限2,000元,超出收入上限但未超出一倍的租戶獲豁免1,000元,超出收入上限一倍的租戶不獲豁免租金,作為超收入戶及富戶處理的短期方案,藉此加強推動超收入戶自行退回所租賃的社屋單位。 社屋超收入戶及富戶之處理備受社會關注,長遠有必要檢討及修改現行社屋法例,優化退場機制,令社屋資源更有效運用。因此,房屋局已開展社屋法律制度檢討工作,並透過已於今年進行的修訂《社會房屋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提出對超收入戶及富戶之定義及處理方案建議,供社會提出意見。 於修法前,對於超收入戶及富戶退場機制之短期處理方案,則透過收窄豁免租金措施之受惠對象,符合社屋之目的,並藉此加強推動超收入戶自行退回所租賃的社屋單位。 為此,房屋局將於2016年度實行社屋租戶分級式租金豁免措施,詳細如下: 請看附件! 按照上述分級式租金豁免措施,根據截至2015年8月31日的社屋租戶收入情況,預計共有10,521個租戶可獲豁免每月租金上限2,000元;有909個租戶可獲豁免每月租金上限1,000元;有62個租戶不獲豁免,需繳付全額租金。 此豁免租金的方式於2016年1月1日開始生效,為此,倘屬需要交租的租戶,必須於每月1日至18日期間繳交相應之租金,否則,按法例規定得繳付應付租金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